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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闹”也没用!婚姻法有规定,离婚之后,4样东西归男方所有

現在我國的離婚現象越來越多, 離婚率逐年都在升高, 每年法院關于離婚的案件不在少數。 很多的家庭離婚的時候都因為財產分割的問題而爭得面紅耳赤。 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些情況, 近幾年婚姻法對于財產的分割這方面做了說明。 新婚姻法當中規定離婚的時候以下這四樣東西歸男方所有, 女方哭鬧也沒用。

1.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

很多夫妻離婚的時候都會因為房子的問題而鬧得不可開交, 不少女性朋友對于房產的歸屬問題不了解, 認為只要自己和男方結婚, 或者說是房產證上寫上了自己的名字,

那么就應該擁有一半。 實際上如果說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 那就是男方個人財產, 女方不能分割。

2.男人的私人物品

有一些人實在是太過計較, 離婚的時候連身邊的一些私人物品都要分得清清楚楚, 比如說婚內女方給男方買過的衣服, 鞋子等, 離婚的時候女方也想要帶走。 在婚姻法當中有規定, 像是南方穿的衣服, 鞋子等都屬于男方的私人物品, 離婚的時候依然歸男方所有。

3.男人因工傷獲得的賠償

現在很多男人從事的都是比較危險的工作, 這個過程當中難免會出現工傷, 男性因為工傷或得的賠償款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

4.男方父母遺囑當中明確只給男方的房子

按照繼承法, 如果說有遺囑的話, 遺產需要按照遺囑來繼承。 所以男方父母在去世的時候, 如果留下了遺囑, 并且明確說明房子只留給兒子, 那么這個房子就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 女方是沒有權利分割的。

按照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這四樣東西, 離婚之后都是歸男方所有, 和女方沒有任何的關系。 所以建議各位女性朋友能夠對婚姻法多做一些了解, 明確哪些東西是屬于自己的, 哪些是不屬于自己的, 以免離婚的時候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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