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屯昌縣稅務局公告
2018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屯昌縣稅務局
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 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屯昌縣稅務局受理稅務事項平穩有序運行, 現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 國家稅務總局屯昌縣稅務局啟用新的業務印章, 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 原屯昌縣國稅、縣地稅機關的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三、2018年7月20日起, 對于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納稅人,
五、2018年7月20日起, 原屯昌縣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屯昌縣稅務局承繼, 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屯昌縣稅務局辦理, 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屯昌縣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