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訊】(記者 鐘國斌)7月17日下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
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一并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據了解,
這是近年來證監會首例被法院撤銷處罰的內幕交易案件,
也打破了證監會連續三年在行政處罰訴訟案中保持實體“零敗訴”的記錄。
2016年4月,
證監會對蘇嘉鴻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認定蘇嘉鴻在交易威華股份過程中存在“內幕交易”等違法事實,
由此證監會做出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萬元,
并處以6537.6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行政復議和法院訴訟后,
7月17日北京市高院的終審落槌,
這樁曾在2016年引起轟動的天價罰單內幕交易案最終獲得定論。
證監會之所以會在這樁看似鐵板釘釘的“內幕交易”的終審上敗訴,
主要原因系一位涉及該內幕信息知情人殷衛國的“人間蒸發”。
這名證監會苦尋不到消失在人海中的關鍵人,
便是被證監會此前認定的向蘇嘉鴻傳遞消息的“內幕消息知情人”殷衛國。
北京市高院認為,
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
其中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關鍵的事實基礎,
應當做到證據扎實充分。
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
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
除非窮盡調查手段而客觀上無法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了解。
本案中,
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向殷衛國進行直接調查了解,
實際上也為尋找殷衛國接受調查采取了一定的實際行動,
但是,
中國證監會的這些努力尚不構成窮盡調查方法和手段,
也不能根據這些努力得出客觀上存在無法向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情況。
這是因為,
中國證監會尋找殷衛國的相關場所,
只是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
并不是確定的實際可以通知到殷衛國的地址,
而且看不出中國證監會曾到殷衛國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等地方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
即使是便捷通知方式,
在案證據顯示,
中國證監會聯系殷衛國的方式也并不全面,
電話聯絡中遺漏掉“1392091×××9”號碼,
且遺漏掉的該號碼恰恰是蘇嘉鴻接受詢問時強調的殷衛國聯系方式,
也是中國證監會調查人員重點詢問的殷衛國聯系方式,
更是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與殷衛國存在數十次電話和短信聯絡的手機號碼。
執法中存在的上述疏漏,
說明中國證監會對殷衛國的調查詢問并沒有窮盡必要的調查方式和手段,
直接導致其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因未向本人調查了解而不全面、因其他證據未能與本人陳述相互印證并排除矛盾而導致事實在客觀性上存疑、因未讓當事人本人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并將該過程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而使得公正性打了折扣。
據此,
法院確認中國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
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于中國證監會認為是否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了解屬于其執法裁量范圍的主張,
法院認為,
殷衛國系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在認定蘇嘉鴻內幕交易中起著關鍵的“聯接點”作用,
依法應當納入調查范圍,
中國證監會在開展調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
但在是否對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問題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間,
因此對中國證監會的該項主張,
法院不予采納。
中國證監會還認為,
即使找到了殷衛國,
其也可能不配合調查。
法院認為,
這是一個基于假設的主張,
本身不足為據。
對中國證監會的該項意見,
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