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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进行时病人猝死家属起诉索赔 医院被判“修改病历”赔偿近20万元

2016年5月26日, 70多歲的大連市民老李因為交通事故受傷, 到大連一家醫院急診治療, 并于當天入住該醫院骨科住院。

2016年5月30日, 老李因為左側股骨頸骨折、股骨轉子間骨折等傷勢接受股骨頭置換術。 就在手術期間, 老李突然意識喪失, 經過搶救無效, 老李當日身亡。

老李的家屬認為, 醫院在手術中存在醫療過錯, 而且家屬稱, 就在老李去世次日, 家屬還發現主治醫生在修改編輯老李的電子病歷。 家屬懷疑醫院可能在掩蓋自身過錯。 為此家屬將醫院起訴到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 索賠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護理費、醫療費等合計64萬余元,

扣減交通事故案件已經賠償的28萬余元, 醫院還應賠償35萬9千余元。

2016年6月4日, 公安機關委托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對老李死亡原因做病理鑒定, 經遼寧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老李系在患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伴急性心肌梗死、支氣管擴張、雙肺炎、肺氣腫、肺源性心臟病致心、肺功能削弱的基礎上, 發生急性雙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8月4日補充說明:"李某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左股骨頸骨折、左股骨轉子間骨折等長骨損傷以及人工股骨頭置換手術治療所造成的手術性長骨損傷, 均具備致其雙肺脂肪栓塞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 李吉仁的急性雙肺脂肪栓塞,

應在數小時內形成并致其迅速死亡。 關于脂肪栓子的具體形成原因及其是否與事故有聯系, 請辦案機關結合案情實際考慮。 "

一審庭審期間, 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老李的電子病歷是否真實進行鑒定, 2018年1月10日, 該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稱, 通過對李某電子病歷信息錄入日期時間和簽名時間的比對分析, 再入院記錄的簽名時間為李某死亡后, 14個病程記錄的簽名時間都在2016年5月31日14:09:37至2016年5月31日14:11:18這不到兩分鐘之內完成, 14個病程記錄的內容無法在兩分鐘內全部書寫完成, 且與信息錄入時間有1-5天的時間間隔, 可判定再入院記錄和病程記錄在該時間段內進行了“再次編輯”。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分析,

老李的電子病歷至少進行了兩次編輯, 其中第一次的操作內容和履歷無法查詢、無法追溯。 該電子病歷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 不具有真實性。

沙河口區法院審理認為,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行為可以直接推定醫療過失。 本案中, 司法鑒定老李的電子病歷不具有真實性, 再入院記錄的簽名時間為李某死亡后, 14個病程記錄的簽名時間都在2016年5月31日14:09:37至2016年5月31日14:11:18這不到兩分鐘之內完成, 14個病程記錄的內容無法在兩分鐘內全部書寫完成, 且與信息錄入時間有1-5天的時間間隔, 可判定再入院記錄和病程記錄在該時間段內進行了再次編輯,

不具有真實性。 因電子病歷的不真實, 導致了鑒定機構無法通過病歷對醫院所實施的醫療行為的正確性做出判斷, 因醫院的原因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醫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且和李吉仁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故醫院在訴訟中未履行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院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存在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扣除已經賠償的28萬余元, 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19萬5千余元。

醫院方面不服上訴, 認為鑒定意見書前后內容矛盾, 認定病歷不真實的依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且醫療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醫院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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