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 備受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 死者楊某擅自闖入危險區域負全責, 其父母要求鐵路部門賠償的訴請被駁回。
去年3月26日, 男子楊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臺翻越軌道, 被列車擠壓致死, 家屬狀告中國鐵路局上海集團有限公司(目前名稱)及南京站, 索賠80余萬元。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26日, 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 該次列車于15時22分到達。 15時43分, D3026次旅客列車沿21站臺以約37公里/小時的速度駛入車站。
事發后, 死者父母將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 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鐵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為由, 訴請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被告是否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 所處區域較為寬敞, 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 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 其躍下站臺, 事發突然, 并無前兆。 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后, 奔跑過去并進行喝止。 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 無法預見并提前阻止。 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 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于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的問題, 法院認為, 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 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 受害人背包及手機位于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 機車停車于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
對于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 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