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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跳轨案一审 男子跳站台翻轨道被挤死铁路无责

2018年7月13日, 備受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 死者楊某擅自闖入危險區域負全責, 其父母要求鐵路部門賠償的訴請被駁回。

去年3月26日, 男子楊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臺翻越軌道, 被列車擠壓致死, 家屬狀告中國鐵路局上海集團有限公司(目前名稱)及南京站, 索賠80余萬元。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26日, 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 該次列車于15時22分到達。 15時43分, D3026次旅客列車沿21站臺以約37公里/小時的速度駛入車站。

楊某在列車駛近時, 由22站臺躍下并進入軌道線路, 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 站臺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后向楊某大聲示警。 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臺, 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 數據顯示, 列車速度急速下降。 楊某橫向穿越軌道, 在列車車頭前, 努力向21站臺攀爬, 未能成功爬上站臺。 另查明, 楊某不持有當日D3026車票。

事發后, 死者父母將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 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鐵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為由, 訴請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被告是否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 所處區域較為寬敞, 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 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 其躍下站臺, 事發突然, 并無前兆。 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后, 奔跑過去并進行喝止。 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 無法預見并提前阻止。 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 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于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的問題, 法院認為, 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 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 受害人背包及手機位于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 機車停車于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

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 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量約為400噸, 質量巨大, 慣性大。 楊某躍下站臺, 橫穿線路時, 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 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余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后完全停穩, 屬合理距離。 事故發生后, 15時44分, 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 “120”急救于16時05分到達。 15時45分, 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 并于15時49分到達處警。 民警于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 消防人員于16明09分到達現場并開始制定破拆方案, 于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 故被告在事故發生后, 已盡其所能, 所采取的應急救助措施并無不當。

對于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受過高等教育, 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 對于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 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 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 車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 并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 因此, 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 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綜上, 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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