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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公告怼支付宝微信: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诱导拒收现金!

原創聲明| 本文解讀作者 金融監管研究院外匯部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歡迎個人轉發, 謝絕媒體、公眾號或網站未經授權轉載

剛剛, 人行發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

本文綱要

一、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整治拒收現金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四、延伸閱讀:非銀支付監管趨嚴

(一)支付機構監管趨嚴

1、支付牌照有減無增

2、交易額度限制

3、備付金按比例交存, 直至100%上收

(二)支付機構反洗錢報告標準確立, 史上最為嚴苛

(三)支付清算環節違規案例警示

1、支付寶和財付通被外管各罰60萬元

2、智付電子支付被人行和外管合計罰沒4151萬元

一、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人民幣現金流通的法定地位在多部法規中都予以明確, 不可動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 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巧合的是央行近日剛剛發文, 對非銀支付加強反洗錢審核, 不但將大額報告的標準與金融機構趨同, 甚至連客戶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的款項劃轉都囊括在內, 要求進行大額報告, 全方位覆蓋所有交易方式;作為支付通道, 發生的交易亦需核查。 并對手續費、水電煤交易進行排除, 可不報告。

夏日炎炎, 三方支付心涼涼。 然鵝, 支付寶和微信的8月8日的無現金日戰爭正酣, 央行此文一出, 不知該如何收場?

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整治拒收現金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為什么要整治拒收現金行為?

近年來, 非現金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積極、深遠的影響。 但是,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域差異大、城鄉發展不平衡, 消費者支付需求多種多樣, 現金支付習慣和偏好仍然廣泛存在。 近年來, 流通領域人民幣現金使用出現了一些新問題, 群眾反映強烈。 如一些消費者在旅游景區、餐飲、零售等行業商戶消費時被拒收人民幣現金, 既損害了人民幣的法定地位, 也損害了消費者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 為此, 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出臺整治拒收現金公告, 進一步規范社會經濟主體對支付方式的選擇和應用。

出臺公告有利于打造安全、高效、和諧的人民幣流通環境。 一是有利于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 人民幣現金是法定貨幣, 體現國家信用, 是最基礎最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 公眾對現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 保證人民幣現金的順暢流通是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二是有利于鼓勵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諧發展, 目前已經形成現金、銀行卡、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并存的多樣化支付工具體系, 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優勢, 較好地滿足了不同市場主體的支付需求, 應該和諧發展。 三是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則是保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

我們要維護全體消費者特別是那些不習慣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群體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

二、如何理解公告中列出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履行反洗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進行支付的, 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隨著移動互聯信息技術的普及發展, 對于電商平臺、無人銷售、自助服務、網絡政務等場景, 以網絡化、無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務、履行法定職責, 也不具備現金收取條件, 且參與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上達成一致, 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

必須明確, 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 目的是規范包括現金在內的各類支付工具的選擇和應用, 對支付行為、業態發展、技術創新并不會產生帶有偏向性的影響。

三、落實公告要求,人民銀行有何具體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良好的流通支付環境,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努力。我們正在加緊研究操作細則,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檢查、整治。同時,我們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認真落實公告要求,規范商戶收支行為,共同維護市場環境,不斷提升自身信譽和形象。

二是暢通渠道。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發現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城市政務熱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各種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是突出重點。我們將在綜合治理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公共服務、大中型商戶進行重點關注,對不正當競爭、惡意或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四、如何構建長效機制,打造良好的現金流通環境?

一是做好宣傳。現金在支付功能之外,還具有培養財富觀念、傳播文化、維護國家形象等多方面價值,人民銀行、相關部門、媒體應引導公眾正確看待現金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提升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升現金服務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現金服務。商戶要在確保接受現金的基礎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滿足消費者需求。三是加強引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各類主體要換位思考,協商解決好支付方式選擇問題,合理反映訴求。各地在建設智能化、信息化城市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全體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全社會自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圍。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旅游、 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 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釆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 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 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釆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釆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對支付行為、業態發展、技術創新并不會產生帶有偏向性的影響。

三、落實公告要求,人民銀行有何具體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良好的流通支付環境,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努力。我們正在加緊研究操作細則,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檢查、整治。同時,我們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認真落實公告要求,規范商戶收支行為,共同維護市場環境,不斷提升自身信譽和形象。

二是暢通渠道。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發現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城市政務熱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各種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是突出重點。我們將在綜合治理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公共服務、大中型商戶進行重點關注,對不正當競爭、惡意或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四、如何構建長效機制,打造良好的現金流通環境?

一是做好宣傳。現金在支付功能之外,還具有培養財富觀念、傳播文化、維護國家形象等多方面價值,人民銀行、相關部門、媒體應引導公眾正確看待現金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提升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升現金服務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現金服務。商戶要在確保接受現金的基礎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滿足消費者需求。三是加強引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各類主體要換位思考,協商解決好支付方式選擇問題,合理反映訴求。各地在建設智能化、信息化城市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全體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全社會自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圍。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旅游、 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 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釆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 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 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釆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釆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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