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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被官府禁止通婚的一类男女,若结亲,也会被强行拆散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制度在封建社會延續了二千多年, 清朝自然也不例外。 為了維護父母決定子女婚嫁的權利, 清政府還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 要求婚嫁必須有祖父母, 父母主婚。 如果這些長輩都亡故了, 還有伯, 叔, 外祖父母等。

總之必須有長輩決定結婚的人選。 而在族長權利更大的地方, 除了父母的意見, 結婚的人選還要經過族長的同意。 簡而言之, 清朝的婚姻制度就是長輩所決定, 不能自己做主。

這種家長制的婚姻制度, 也必然有著一定的選擇范圍。 而在清朝, 家長為子女選擇結婚對象的時候,

基本遵從的是兩個原則, 一是看門第, 二就是看財產。 除了以包辦婚姻為基礎外, 清朝也對某些人做了禁止通婚的嚴格規定。 清初時滿漢不通婚, 后來漸漸取消。

一種情況是良賤不通婚。 清朝戶部對良賤做了嚴格規定。 只有士、農、工、商四個階層的為良民, 而奴仆和從事倡優隸卒的則是賤民。 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 基本上都是男子提親, 女子只有被選擇的權利。 所以規定男人不可以娶某一個階層的人作為妻子。

為奴為婢的大家都知道, 而像倡優隸卒的范圍就比較廣泛了, 倡也就是娼妓, 在青樓當妓女的是絕對不能嫁入良家的。 優, 從事表演活動的, 大概也就是唱戲的表演樂器的那一類。 皂, 卒也就是衙門里的衙役,

大概就是皂隸、馬快、步快、禁卒、門子、仵作之類的。

如果你是良民而你偷偷娶了賤籍的女子為妻, 不僅要被打板子, 還會被判處離婚, 總之是為了維護良民的血統和良賤不通婚的制度。 所以, 良民是絕對不允許娶賤籍的女子為妻的。

如果家里有人做官, 連納這些賤籍的女人當妾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偷偷的還好, 如果被人舉報, 當事人就要被打六十大棍, 判決雙方離異, 如果是當官的本人明知故犯, 那么就要被降職留用。

因此在清朝幾百年的統治時間里, 門當戶對始終是結親的前提, 而這些嚴苛的法律也限制了賤籍女子通過婚姻改變命運的機會, 一入賤籍深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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