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制度在封建社會延續了二千多年, 清朝自然也不例外。 為了維護父母決定子女婚嫁的權利, 清政府還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 要求婚嫁必須有祖父母, 父母主婚。 如果這些長輩都亡故了, 還有伯, 叔, 外祖父母等。
總之必須有長輩決定結婚的人選。 而在族長權利更大的地方, 除了父母的意見, 結婚的人選還要經過族長的同意。 簡而言之, 清朝的婚姻制度就是長輩所決定, 不能自己做主。
這種家長制的婚姻制度, 也必然有著一定的選擇范圍。 而在清朝, 家長為子女選擇結婚對象的時候,
一種情況是良賤不通婚。 清朝戶部對良賤做了嚴格規定。 只有士、農、工、商四個階層的為良民, 而奴仆和從事倡優隸卒的則是賤民。 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 基本上都是男子提親, 女子只有被選擇的權利。 所以規定男人不可以娶某一個階層的人作為妻子。
為奴為婢的大家都知道, 而像倡優隸卒的范圍就比較廣泛了, 倡也就是娼妓, 在青樓當妓女的是絕對不能嫁入良家的。 優, 從事表演活動的, 大概也就是唱戲的表演樂器的那一類。 皂, 卒也就是衙門里的衙役,
如果你是良民而你偷偷娶了賤籍的女子為妻, 不僅要被打板子, 還會被判處離婚, 總之是為了維護良民的血統和良賤不通婚的制度。 所以, 良民是絕對不允許娶賤籍的女子為妻的。
如果家里有人做官, 連納這些賤籍的女人當妾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偷偷的還好, 如果被人舉報, 當事人就要被打六十大棍, 判決雙方離異, 如果是當官的本人明知故犯, 那么就要被降職留用。
因此在清朝幾百年的統治時間里, 門當戶對始終是結親的前提, 而這些嚴苛的法律也限制了賤籍女子通過婚姻改變命運的機會, 一入賤籍深似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