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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無眠!證監會發佈CDR細則,十大核心解讀開啟“獨角獸”回A旅程

6月6日晚間, 證監會發佈《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配套規則。

具體來看, 《管理辦法》明確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 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資訊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

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 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以下是小e總結出十大重點內容和點評:

1、不得跨境歧視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適用境外註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 應當保障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

並保障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 不得存在跨境歧視。

點評:保障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 說明“獨角獸”企業發行CDR, 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境內境外投資者不能區別對待, 必須“一視同仁”。

2、存托憑證發行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

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三)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 符合公司註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 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點評:CDR發行人應該如何的條件還是挺高的, 最近三年實控人未發生變更、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董監高人員應當信譽良好。 這些”硬框框“說明誠信第一, 證券市場的基礎是信用, 作奸犯科、投機倒把、惡意融資的做法使不得、行不通。

3、保薦與承銷

申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並上市的,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盡職履行存托憑證發行上市推薦和持續督導職責。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 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由證券公司承銷, 但投資者購買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無需由證券公司承銷的其他情形除外。

點評:保薦人必須盡到”持續督導職責“。 保薦不是”一保了之“, 不是一次性職業行為和商業行為, 要”一保到底“, 對保薦的項目和公司負責, 這實際上也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4、交易所可對證券帳戶限制交易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即時監控, 並可以根據需要, 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限制交易。

點評:即時監控, 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限制交易, 這就從制度上堵住了不法資金的投資炒作和違規操作, 在大資料時代, 任何形式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都應該被無處遁形, 讓法律的利劍來治理這些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讓陽光照耀證券市場的每一個角落。

5、如何減持持有的存托憑證?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托憑證的,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點評:減持行為有法可依、違法必查, 防止內幕交易者違規減持、大獲其利, 減持法規現行, 讓違規減持不敢冒頭, 沒有逍遙法外的空間。

6、重組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托憑證購買資產的, 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點評: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發行CDR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另有企圖”、“暗度陳倉”。

7、存托憑證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證券法》《若干意見》、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所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一)存托人、託管人發生變化;

(二)存托的基礎財產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發生其他權屬變化;

(三)對存托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四)對託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五)對股東投票權差異、企業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調整;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點評:資訊披露著墨甚多,說明了監管層對資訊披露的高度重視。資訊披露是證券市場的生命線,做好資訊披露就是保障“三公”原則的真正實行。

8、哪些機構可擔任存托人?

下列機構可以依法擔任存托人:

(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

(三)證券公司。

擔任存托人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機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風險管理有效;

(二)財務狀況良好,淨資產或者資本淨額符合規定;

(三)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擁有與開展存托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機構配置和業務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點評:對可擔任存托人的機構作出了詳細規定,那些不符合條件的機構,要麼努力,要麼“別瞎想”,這個條件和門檻,對很多機構來說,並不是那麼容易的。

9、存托人可以委託境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

存托人可以委託境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存托人委託託管人的,應當在存托協議中明確基礎財產由託管人託管。

點評:境外金融機構可以擔任託管人,這些境外金融機構,肯定也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

10、監管和法律責任

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等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有下列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存托憑證;

(二)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欺騙手段騙取存托憑證發行核准;

(三)保薦人在存托憑證發行、上市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報送有關報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內幕資訊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買賣存托憑證、洩露內幕資訊、建議他人買賣存托憑證;

(六)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操縱存托憑證市場;

(七)證券服務機構在為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服務中, 未勤勉盡責, 所製作、 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八)《證券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點評:權利和義務對等,法律是證券市場的入場券,有法可依,讓CDR和獨角獸的回歸之路從一開始就走在法律的正途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誤導性陳述、虛假資訊披露、操縱市場,這些都應該受到嚴處!

發行CDR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另有企圖”、“暗度陳倉”。

7、存托憑證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證券法》《若干意見》、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所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一)存托人、託管人發生變化;

(二)存托的基礎財產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發生其他權屬變化;

(三)對存托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四)對託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五)對股東投票權差異、企業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調整;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點評:資訊披露著墨甚多,說明了監管層對資訊披露的高度重視。資訊披露是證券市場的生命線,做好資訊披露就是保障“三公”原則的真正實行。

8、哪些機構可擔任存托人?

下列機構可以依法擔任存托人:

(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

(三)證券公司。

擔任存托人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機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風險管理有效;

(二)財務狀況良好,淨資產或者資本淨額符合規定;

(三)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擁有與開展存托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機構配置和業務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點評:對可擔任存托人的機構作出了詳細規定,那些不符合條件的機構,要麼努力,要麼“別瞎想”,這個條件和門檻,對很多機構來說,並不是那麼容易的。

9、存托人可以委託境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

存托人可以委託境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存托人委託託管人的,應當在存托協議中明確基礎財產由託管人託管。

點評:境外金融機構可以擔任託管人,這些境外金融機構,肯定也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

10、監管和法律責任

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等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有下列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存托憑證;

(二)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欺騙手段騙取存托憑證發行核准;

(三)保薦人在存托憑證發行、上市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報送有關報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內幕資訊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買賣存托憑證、洩露內幕資訊、建議他人買賣存托憑證;

(六)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操縱存托憑證市場;

(七)證券服務機構在為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服務中, 未勤勉盡責, 所製作、 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八)《證券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點評:權利和義務對等,法律是證券市場的入場券,有法可依,讓CDR和獨角獸的回歸之路從一開始就走在法律的正途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誤導性陳述、虛假資訊披露、操縱市場,這些都應該受到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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