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台灣»正文

普吉沉船事件:法律责任谁来担?

作者 | 邢況

單位 | 北京天馳君泰(珠海)律師事務所

泰國當地時間7月5日17時45分左右, 兩艘載有共133名游客的船只, 在返回泰國普吉島途中突遇特大暴風雨, 發生傾覆。 本次事件受到國人廣泛關注的是, 船只上有127人為中國游客。

中國駐泰國大使館確認, 截至8日上午9時, 中國公民有41人在泰國普吉島翻船事故中遇難。 截至目前, 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 仍有15人失蹤。

此刻, 中泰兩國救援隊仍在全力搜救中, 希望能夠發現最后的生命的奇跡。

7月5日, 在泰國普吉府普吉島附近海域, 翻船事故中游客被救起。 新華社圖

泰國副總理7月6日表示,

普吉島海域失事船只的船長和船主應對此事負責, 并警告將采取法律行動。

7月8日, 泰方舉行發布會, 稱預估對每位事故遇難者補償140萬泰銖(約人民幣28萬元), 受傷游客的醫藥費由泰方承擔, 普吉救援中心已對傷亡者家屬進行一對一的服務。

而涉事船只之一“鳳凰號”所在的公司已購買游客意外險, 遇難者家屬將從保險公司獲得100萬泰銖(約合人民幣20萬元)的保險賠償, 傷者則獲得50萬泰銖(約合人民幣10萬元)的賠償。


涉事船只“鳳凰號”

逝者已矣, 生者如斯。 傳說中的天堂島一夜之間變成國人的傷心地, 許多人表示對這樣的處理結果并不能感到滿意。

我們發現, 本次事件中, 大多的國內游客是通過國內旅行社購買的旅游服務,

那么這些國內的旅行社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本此事件的受害者們還能得到那些賠償?

通過大數據分析, 我們發現通過搜索“旅游糾紛”、“境外”等關鍵詞, 可以看到高頻法條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詳情見后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五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十一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 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 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 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 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 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四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 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 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 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根據以上規定, 事故發生后, 旅行社除了應當積極施救外, 旅行社組織旅游, 還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

且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投保后, 一旦發生責任事故, 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 可見, 旅行社責任險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現場游客視頻截圖

除此之外, 我們在本次事件中發現, 在事故發生時, 船主和導游存在一定的過錯。

根據目前公開的新聞報道, 在游客上船后, 一位說中文的泰國導游讓游客們脫下救生衣, 收上來后集中放置在船尾。 導游之所以要把救生衣集中收集, 是怕救生衣弄臟地板。 而這樣的舉動, 讓涉事船只發生快速傾覆時, 二樓的很多游客來不及穿上救生衣。

一位獲救的游客告訴記者, 該船開船后, 很多游客看天氣有變, 提醒船方說要下雨,但船方卻說他們“船大,沒事”

直到船翻前幾分鐘,導游才匆忙給一層的游客發放救生衣,但為時已晚。

有獲救游客更是指出,“事先自己并沒看到任何預警信號,而船員在事后也沒有對他和他周圍的幸存者做出任何道歉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本次事件中,泰方導游和船主很可能是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角色。由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責任,進行賠償。


烏云密布的涉事現場

事故發生后,不少受害者的旅行計劃還未完成。那么,對于合同約定的剩下的行程,旅行者與旅行社之間又該如何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可見,旅行者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旅行社應當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關的返程費用。


被營救上岸的游客

旅游有風險,出行需謹慎。作為游客,我們應當提高風險意識,不去做冒險的事情;

而作為旅行社,則應該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切勿因小失大,要做足安全措施,莫把生命作兒戲,要重視游客的安危,永遠把安全擺在首位,真正提供安全可靠、舒適貼心的旅游服務。

最后,讓我們為遇難者哀悼,為幸存者祈福。愿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作者簡介

邢況,實習律師,合伙人助理。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文字功底,善于運用創新思維和大數據分析解決復雜疑難案件。曾任某省級電臺主播,擅長溝通與談判,在遺囑繼承規劃、家族財產信托安排方面有較多經驗。現專注團隊法律服務產品打造,注重企業用工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及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設計,力求每一位當事人都能得到超值的法律服務體驗。

? end ?

文字 |邢況

編輯 |邢況

主編 |邢況

提醒船方說要下雨,但船方卻說他們“船大,沒事”

直到船翻前幾分鐘,導游才匆忙給一層的游客發放救生衣,但為時已晚。

有獲救游客更是指出,“事先自己并沒看到任何預警信號,而船員在事后也沒有對他和他周圍的幸存者做出任何道歉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本次事件中,泰方導游和船主很可能是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角色。由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責任,進行賠償。


烏云密布的涉事現場

事故發生后,不少受害者的旅行計劃還未完成。那么,對于合同約定的剩下的行程,旅行者與旅行社之間又該如何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可見,旅行者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旅行社應當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關的返程費用。


被營救上岸的游客

旅游有風險,出行需謹慎。作為游客,我們應當提高風險意識,不去做冒險的事情;

而作為旅行社,則應該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切勿因小失大,要做足安全措施,莫把生命作兒戲,要重視游客的安危,永遠把安全擺在首位,真正提供安全可靠、舒適貼心的旅游服務。

最后,讓我們為遇難者哀悼,為幸存者祈福。愿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作者簡介

邢況,實習律師,合伙人助理。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文字功底,善于運用創新思維和大數據分析解決復雜疑難案件。曾任某省級電臺主播,擅長溝通與談判,在遺囑繼承規劃、家族財產信托安排方面有較多經驗。現專注團隊法律服務產品打造,注重企業用工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及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設計,力求每一位當事人都能得到超值的法律服務體驗。

? end ?

文字 |邢況

編輯 |邢況

主編 |邢況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