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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司法官判错了案子,会受什么处罚?

在古代, 司法官如果判錯了案子, 冤枉了好人, 或者放縱了壞人, 會受什么處罰呢?

我們不妨來回顧一下古代司法責任追究的歷史。 早在先秦時期, 已有“失刑則刑, 失死則死”的慣例 , 對法官的問責采取“同態報復”的原則, 錯判無辜之人入刑, 則法官入刑;錯判無辜之人死罪, 則法官坐以死罪。 漢代時, 法律將司法錯判分為“故縱”與“故不直”, 故縱是指故意給罪人脫罪;故不直則是指故意將無辜者入罪。 朝廷對故縱的責任追究非常嚴厲, 對故不直的問責則時寬時嚴。

到了唐朝, 隨著《唐律疏議》的修訂頒行, 標志著傳統中華法系進入成熟期,

國家已建成完備的法律體系, 其中包括“五刑二十等”刑罰制度的確立, “出入人罪”分類與問責制度的確立, 并為后世的宋元明清大致沿用。 現在我們先大體了解一下《唐律疏議》確立的“五刑二十等”與“出入人罪”。

《唐律疏議》將對犯罪之人的刑罰分為“笞、杖、徒、流、死”五大刑名, 五刑又共分二十等。 具體如下:

笞刑:1)笞一十;2)笞二十;3)笞三十;4)笞四十;5)笞五十。

杖刑:6)杖六十;7)杖七十;8)杖八十;9)杖九十;10)杖一百。

徒刑:11)徒一年;12)徒一年半;13)徒二年;14)徒二年半;15)徒三年。 徒, 即強制服勞役。

流刑:16)流二千里;17)流二千五百里;18)流三千里, 合稱“三流”。 三流均要配一年勞役。

此外, 另有“加役流”, 配勞役三年。 此非常刑, 不列入“五刑二十等”之內。

死刑:19)絞;20)斬。

《唐律疏議》將法官的錯判稱為“出入人罪”, 并分為四大類型: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

故入人罪, 指司法官徇私枉法, 故意將無罪之人判有罪, 或將輕罪判為重罪;

故出人罪, 指司法官故意為罪犯開脫, 將有罪之人判無罪, 或者重罪輕判;

失入人罪, 指司法官因過失, 誤將無罪之人入罪, 或將罪輕者重判;

失出人罪, 指司法官因為失誤, 將有罪之人判無罪, 或將罪輕之人判重罪。

不同類型的司法錯判所受到的責任追究是大不一樣的。 按《唐律疏議》, 對“故入人罪”與“故出人罪”的追責最為嚴厲;“失入人罪”次之, 其罪責可減等;“失出人罪”又次之, 罪責可再減等。

現在, 我們可以來說宋代的錯判責任追究了。

《宋刑統》大體上抄自《唐律疏議》,

因此, 宋朝的“五刑二十等”刑罰制度與“出入人罪”問責制度, 原則上都與唐朝的一致, 只不過執行細節有差異。

對于“故入人罪”的問責最為嚴厲。 《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區分了三種“故入人罪”的情況:

其一, “入全罪”, 即司法官將完全無辜之人故意判有罪。 法律對此的處罰是“還以虛構枉入全罪科之”, 將受冤人所承受的罪刑同等還施給制造冤案的司法官。 舉個極端的例子, 一名無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 以后冤案若被發現, 則故意錯判的司法官也將被判死刑。 如淳化元年(990), “蓬州司法鄭儡伏誅, 坐受賕故入死罪” 。 這一追責原則, 繼承的是先秦“失刑則刑, 失死則死”的傳統。

其二, “從輕入重”, 意思是, 對確實觸犯某一刑名的犯人, 司法官故意判重了,

比如將“徒一年”之刑故意判成“徒一年半”。 針對這種“故入人罪”, 法律的處罰是“以所剩論”, 即犯人被冤判的刑罰與法定刑罰之間的刑差(所剩), 就是錯判的司法官必須承擔的罪責, 比如法官故意將“杖六十”判成“杖一百”, 刑差是“杖四十”, 那么枉法的司法官將獲“杖四十”之責。

其三, “刑名易”, 意思是, 司法官故意將輕的刑名判成重的刑名。 對這一種“故入人罪”的問責, 涉及不同刑名的換算, 比較復雜。 《唐律疏議》確立了換算的標準, 《宋刑統》因之:

1、從笞入杖, “以所剩論”, 即按刑差問責, 比如將“笞五十”故意判成“杖九十”, 司法官將領責“杖四十”;

2、從徒入流, 流刑不管是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 還是流三千里, 都按“徒四年”折算, 比如法官故意將“徒三年”之罪判了“流二千里”之刑,

刑差為“徒一年”, 法官領“徒一年”之責;

3、從近流入遠流, 每等之差按“徒半年”計算, 比如將“二千里”故意判成“流二千五百里”, 刑差為“徒半年”;

4、加役流按“徒六年”折算, 從三流入加役流, 刑差為“徒二年”;

5、從笞杖入徒流, 以及從徒流入死罪, 即如果一名犯了笞杖刑輕微罪的犯人被故意錯判為徒流刑以上, 或者一名犯了徒流刑罪的犯人被故意錯判了死刑, 將不適用“所剩論”, 而是適用“全罪論”, 對冤案負責的法官必須反坐全部罪刑。 因為輕刑與重刑之間很難換算;生命更是無法折算。

在一種情況下, 司法官“故入人罪”的刑事責任可獲減等, 那就是錯判尚未執行。

宋朝對“故出人罪”的問責, 跟對“故入人罪”差不多, 也是從重處罰。“故出”與“故入”均屬故意犯罪,性質惡劣,不但傷害了刑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而且損害了司法公正,破壞了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對“故出人罪”與“故入人罪”加以嚴懲,理所當然,天經地義,不必贅言。至于“失入人罪”與“失出人罪”的問責,我們以后再講。

也是從重處罰。“故出”與“故入”均屬故意犯罪,性質惡劣,不但傷害了刑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而且損害了司法公正,破壞了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對“故出人罪”與“故入人罪”加以嚴懲,理所當然,天經地義,不必贅言。至于“失入人罪”與“失出人罪”的問責,我們以后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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