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6月14日下午,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32部舉行了“朴槿惠國情院特殊活動費案”的結審公判(最後一次庭審)。 檢方向法院求刑, 要求判朴槿惠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80億韓元(約合4800萬元人民幣), 此外還要求法院追逃35億韓元的犯罪所得。 而本案當事人朴槿惠沒有出席當天的庭審。
檢方表示, 該案是典型的利用權力受賄案。 被告人利用了國情院由於特殊的業務性質不受監管的政策漏洞, 利用職權將國情院的金庫變為了自己的小金庫。 而被告人已經忘記了自己國民公僕的身份, 更沉浸在了帝王式錯覺中。
檢方還表示, 作為身負最高責任的總統, 收受了國情院的巨額賄賂。 國民始終期待透明而公正的國政運營, 而被告人的行為讓國民對政府的信任瞬間倒塌。 同時, 被告人利用國民賦予的權利, 將職務許可權變為私有化, 作出了不道德的決定, 這嚴重損毀了法治主義。
此外, 被告人在蹂躪憲政秩序後沒有及時做出反省, 更沒有展現具有擔當的姿態。 而是把責任推卸給了自己曾經的幕僚和手下, 試圖用錯誤的“慣例”掩蓋責任。 因此要嚴懲被告人。
朴槿惠的國選律師團則表示, 朴槿惠前總統作為長時間投身政治的政客, 一直遵守職務倫理。 但朴槿惠前總統確實沒有政府機關預算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業務能力,
朴槿惠自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間涉嫌共謀時任秘書李載萬、安峰勤、鄭浩成等人, 收受時任國情院長南在俊、李炳基、李炳浩等人35億韓元的特殊活動費。 而朴槿惠一直通過國選律師向法庭主張, 自己並沒有收受時任國情院長提供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