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這幾天經常加班, 公司是以媒體資訊產出為主,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公司多了一條規定, 那就是手底下的工作幹完才能走。 那麼也就是說如果手底下的活幹不完就得加班兒, 這到底是誰規定的, 小王跟好多人抱怨、發牢騷, 但為了生活又繼續堅持下去。
坊間傳言“職場加班到9點”就是辭職的前兆, 我個人認為是真的, 以北上廣為例, 早9晚6是標準時間, 為了圖房租便宜, 大部分職場人住的地方離公司約1-2個小時的路程, 如果按照加班3小時計算的話, 每天早上6.30就要出門, 然後晚上接近11點多才能到家,
其實最讓小王苦惱的是那句”手裡的工作幹不完“那就加班唄。 試問一個成熟運作的團隊, 你的員工每天干什麼, 能幹什麼, 能出多少工作, 當領導的就沒有一點數麼?如果加班有些獎勵, 比如一頓晚飯或加班費, 也算是對員工的辛苦付出有個安慰, 但大部分公司卻沒有。 如果你不服從, 不加班, 那就會認為你不尊重企業文化, 職業操守, 總之你能想到的高帽子都會扣到你頭上。
但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將, 當天的工作幹不完的確需要加班來完成, 但導致加班的原因是不是應該反思一下呢?小王的遭遇很值得推敲, 如果是小王能力不行,
說一千到一萬, 無非是企業想用最小的付出獲得最大的利益, 與企業文化、工作量、甚至是人的能力都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