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對中源誠信及其登記法律意見書的核查報告
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源誠信)於2015年1月29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6年6月21日江蘇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東方之光)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2017年11月6日, 中源誠信因失聯被協會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為了進一步核查中源誠信登記備案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律師事務所在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過程中是否勤勉盡責, 協會調取了東方之光的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
一、北京證監局關於公司業務開展不合規的情況說明
根據北京證監局於2017年3月30日向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印發的京證監函[2017]197號《關於通報並請調查處理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情況的函》(以下簡稱“197號函”)、於2017年5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印發的京證監函[2017]290號《關於移送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函》(以下簡稱“290號函”), 中源誠信及其管理的基金產品以及中源誠信被舉報有關事宜的情況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況
中源誠信成立於2012年1月9日, 註冊資本為30,000萬元, 實收資本為10,000萬元, 註冊地址和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19號院1號樓十三層1308室,
中源誠信於2015年1月29日登記為股權投資類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高級管理人員瞿建軍、蔡祝宏均無基金從業資格, 其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為“政府民生重點工程未來城專項資產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未來城計畫”), 該基金擬通過股權投資于張家界新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募集款項用於張家界未來城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建設, 基金託管人為國信證券, 實繳出資額為16,765萬元, 備案時間為2016年3月30日。 中源誠信自2016年6月以來未更新過協會備案資訊。
2017年3月, 北京證監局依據協會備案資訊致電中源誠信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瞿建軍, 其手機號碼停機或為空號。
(二)國信證券報告情況
北京證監局針對中源誠信被舉報事項約談了託管人國信證券相關負責人, 並要求國信證券提供書面報告及相關材料。 根據國信證券提供的資料, 中源誠信“未來城計畫”存續期1年,
根據國信證券向北京證監局的彙報, 瞿建軍與新鑫地產監事瞿赤是父子關係, 張桂楊與新鑫地產實際控制人王乃全為合作關係, 但新鑫地產否認參與“未來城計畫”, 稱未與中源誠信簽訂有關協議, 亦未收到投資款項, 且新鑫地產法定代表人歐陽建華稱:新鑫地產從2014年起已與王乃全沒有關係,
(三)募集基金核查情況
經北京證監局查詢中源誠信向國信證券出具的“未來城計畫—劃款指令”中約定的“張家界新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戶行為平安盈北京亞奧支行)收款帳戶資訊, 該帳戶收到國信證券劃轉的募集資金後,全部在當天轉到“北京國信禦天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國信禦天’)”銀行帳戶。經查,國信禦天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中創國信(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為中源誠信的舊名。經查詢國信禦天銀行帳戶資訊,收到上述轉帳期間,該帳戶中的資金主要用於:以“投資本金”、“收益”等轉給很多的自然人;以“管道費用”、“墊支費用”等轉給北京夏雨島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未來城投資款”、“往來”等轉給新鑫地產;以“其他合法款項”轉給瞿建軍。
核查中亦發現,除國信禦天外,由中源誠信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機構還有4家:北京中投新城資本管理(有限合夥)、北京金石新城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北京禦天新城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北京瀑韻天城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經核實,中源誠信未將國信禦天等上述5家有限合夥作為私募基金產品在協會備案,且北京市海澱區工商部門於2016年7月因“未按規定公示公司年度報告”將該5家機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截至197號函、290號函出具時,“未來城計畫”約20,000萬元募集資金在2017年年內陸續到期,相關風險已經暴露,且已發生群體性事件(2017年4月11日下午,約30名中源誠信投資人到中國證監會群訪)。
(四)涉嫌違法違規情況
根據197號函、290號函,中源誠信涉嫌偽造公章和非法集資:
經對比中源誠信《股權認購協議書》、《抵押和擔保協議》等檔中的新鑫地產印章、新鑫地產法定代表人歐陽建華簽字與新鑫地產《情況報告》中的新鑫地產印章、歐陽建華簽字不一致。據此分析,中源誠信涉嫌偽造公章及冒名簽字。
經核對舉報人提供的《未來城計畫合同》約定基金資金用於張家界未來城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建設,與國信證券提供的《未來城計畫合同》中約定的“通過股權投資于張家界新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不一致。核查發現,新鑫地產帳戶收到募集資金後均在當天劃轉到國信禦天帳戶的行為與《未來城計畫合同》約定投向明顯不符,國信禦天收到轉帳後的資金使用行為亦與“通過股權投資於新鑫地產”明顯不符。據此分析,中源誠信涉嫌虛構或隱瞞事實,挪用和侵佔基金財產。
二、法律意見書披露的相關資訊與律師工作材料不一致
(一)中源誠信的工商登記情況
(二)股東的出資時間
根據《登記法律意見書》第四頁“一、2、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中源誠信股東的出資時間為2031年11月26日。
根據律師工作材料中由中源誠信股東于2015年4月1日簽署蓋章的《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源誠信股東的出資時間為2015年4月12日。因此,《登記法律意見書》關於公司股東出資時間的披露內容與律師工作材料中留存的相應底稿檔所載股東出資時間不一致。
三、法律意見書披露的相關資訊無底稿支援
通過將法律意見書比照律師工作材料逐一核對,以下披露內容未在律師工作材料中體現相應的底稿支持檔:
在協會核查過程中,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除中源誠信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外,無法提供能夠證明其出具法律意見書過程中開展過核查工作的底稿材料和費用支出憑證。同時,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還向協會提供了幾篇工作日記作為工作底稿材料。但是,有關日記內容不僅無法體現其盡職調查工作,而且部分內容描述與法律意見書完全無關。還有部分內容反映了律師對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認識存在誤區(詳見附件)。
此外,樊巧雲與劉東霞兩位經辦律師商議法律意見書工作計畫的時間為2016年2月21日,是2016年春節假期後的第一個星期日,不是工作日。該日距協會2016年2月5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僅10餘天。在春節假期後的休息日即開始經辦這項工作並不合理。
四、法律意見書披露的相關資訊與事實存在不符
根據《登記法律意見書》第十頁,“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沒有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但根據協會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的查詢結果,公司曾於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石異列字[2015]2823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為“未按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資訊”,後於2016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石異移字[2016]306號《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移出該經營異常資訊;曾於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石異列字[2015]2881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後於2016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朝異移字[2016]3241號《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移出該經營異常資訊。
因此,《登記法律意見書》關於公司經營異常資訊的披露不真實。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18年4月12日
附件:樊巧雲律師向協會提供的工作日記
該帳戶收到國信證券劃轉的募集資金後,全部在當天轉到“北京國信禦天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國信禦天’)”銀行帳戶。經查,國信禦天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中創國信(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為中源誠信的舊名。經查詢國信禦天銀行帳戶資訊,收到上述轉帳期間,該帳戶中的資金主要用於:以“投資本金”、“收益”等轉給很多的自然人;以“管道費用”、“墊支費用”等轉給北京夏雨島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未來城投資款”、“往來”等轉給新鑫地產;以“其他合法款項”轉給瞿建軍。核查中亦發現,除國信禦天外,由中源誠信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機構還有4家:北京中投新城資本管理(有限合夥)、北京金石新城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北京禦天新城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北京瀑韻天城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經核實,中源誠信未將國信禦天等上述5家有限合夥作為私募基金產品在協會備案,且北京市海澱區工商部門於2016年7月因“未按規定公示公司年度報告”將該5家機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截至197號函、290號函出具時,“未來城計畫”約20,000萬元募集資金在2017年年內陸續到期,相關風險已經暴露,且已發生群體性事件(2017年4月11日下午,約30名中源誠信投資人到中國證監會群訪)。
(四)涉嫌違法違規情況
根據197號函、290號函,中源誠信涉嫌偽造公章和非法集資:
經對比中源誠信《股權認購協議書》、《抵押和擔保協議》等檔中的新鑫地產印章、新鑫地產法定代表人歐陽建華簽字與新鑫地產《情況報告》中的新鑫地產印章、歐陽建華簽字不一致。據此分析,中源誠信涉嫌偽造公章及冒名簽字。
經核對舉報人提供的《未來城計畫合同》約定基金資金用於張家界未來城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建設,與國信證券提供的《未來城計畫合同》中約定的“通過股權投資于張家界新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不一致。核查發現,新鑫地產帳戶收到募集資金後均在當天劃轉到國信禦天帳戶的行為與《未來城計畫合同》約定投向明顯不符,國信禦天收到轉帳後的資金使用行為亦與“通過股權投資於新鑫地產”明顯不符。據此分析,中源誠信涉嫌虛構或隱瞞事實,挪用和侵佔基金財產。
二、法律意見書披露的相關資訊與律師工作材料不一致
(一)中源誠信的工商登記情況
(二)股東的出資時間
根據《登記法律意見書》第四頁“一、2、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中源誠信股東的出資時間為2031年11月26日。
根據律師工作材料中由中源誠信股東于2015年4月1日簽署蓋章的《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源誠信股東的出資時間為2015年4月12日。因此,《登記法律意見書》關於公司股東出資時間的披露內容與律師工作材料中留存的相應底稿檔所載股東出資時間不一致。
三、法律意見書披露的相關資訊無底稿支援
通過將法律意見書比照律師工作材料逐一核對,以下披露內容未在律師工作材料中體現相應的底稿支持檔:
在協會核查過程中,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除中源誠信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外,無法提供能夠證明其出具法律意見書過程中開展過核查工作的底稿材料和費用支出憑證。同時,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還向協會提供了幾篇工作日記作為工作底稿材料。但是,有關日記內容不僅無法體現其盡職調查工作,而且部分內容描述與法律意見書完全無關。還有部分內容反映了律師對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認識存在誤區(詳見附件)。
此外,樊巧雲與劉東霞兩位經辦律師商議法律意見書工作計畫的時間為2016年2月21日,是2016年春節假期後的第一個星期日,不是工作日。該日距協會2016年2月5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僅10餘天。在春節假期後的休息日即開始經辦這項工作並不合理。
四、法律意見書披露的相關資訊與事實存在不符
根據《登記法律意見書》第十頁,“中源誠信(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沒有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但根據協會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的查詢結果,公司曾於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石異列字[2015]2823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為“未按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資訊”,後於2016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石異移字[2016]306號《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移出該經營異常資訊;曾於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石異列字[2015]2881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後於2016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工商局依據京工商朝異移字[2016]3241號《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移出該經營異常資訊。
因此,《登記法律意見書》關於公司經營異常資訊的披露不真實。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18年4月12日
附件:樊巧雲律師向協會提供的工作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