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有如下異同點:
一、相同點
(一)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無限責任;
(二)都有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與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區別;
(三)都是一個自然人名義投資成立的, 該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
(四)每年1-6月, 登錄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上一年度的年報公示。
二、不同點
(一)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數有限制, 包括經營者本人、請幫手和帶學徒等的雇工人員不得超過八人;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從業人數限制,
(二)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 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 但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搆, 但個體工商戶不行。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搆可以與個人獨資企業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 也可以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
(四)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變更投資人姓名, 而個體工商戶只有在家庭經營的組成形式下才能變更經營者姓名, 而且必須是家庭成員。
又:隨著全民創業的熱潮興起, 個人獨資企業這種組織形式越來越受到各地中小投資者的歡迎, 近幾年個人獨資企業也呈蓬勃發展之勢。
第一,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 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型大小名稱, 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可以進行流動經營。 換句話說, 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 但不是個體工商戶的成立要件。
第二, 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為同一人, 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 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
第三,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搆, 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搆負責人, 但由設立該分支機搆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 而根據規定, 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搆。 由此可以看出, 個人獨資企業的總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 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 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 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
第五,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 事實上, 這也是投資者比較關心的問題。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 以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