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娛樂»正文

“民族資產”騙局呈現激增態勢,為何屢禁不止

日前, 有傳言“鳥巢要開慈善富民大會, 來京參會者交通食宿費可報銷, 還可現場領取5萬元慈善金……”, 吸引了不少了中老年人前來一試究竟, 為此北京警方專門於4月22日出來闢謠, 呼籲廣大群眾切勿輕信上當, 避免最終人財兩失。

什麼是“民族資產解凍”

一些不法分子謊稱“中華民族歷史上各朝代滅亡後以及國民黨潰敗臺灣時在大陸和海外遺留保存了巨大財富, 國家現委託一些企業、民間組織、個人對這些海外‘民族資產’進行解凍”, 炮製“扶貧養老”、“慈善公益”等專案, 通過偽造國家公文、金融票證等證明檔取得被害人信任,

從而誘騙受害人繳納啟動資金、會員報名費或者投資入股等實施詐騙。

簡言之, “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是一種類傳銷式的非接觸、混合型詐騙類犯罪, 既侵害了個體的財產權(詐騙罪), 也造成了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傳銷)、國家正常管理活動和公信力(國家公文、印章)和互聯網生態安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嚴重破壞。

“民族資產”騙局為何屢禁不止

民族資產解凍”傳說早已不再是什麼新鮮出爐的騙局 , 卻仍能屢試不爽、涉案甚眾,其背後的誘因和根源值得深思。

誘因

不法分子炮製的種種騙局固然荒謬, 但所謂的“民族資產”卻的確有些歷史淵源:

可見“民族資產解凍”的提法確實有一定的歷史淵源,

但是一方面, 相關政策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在中美建交後妥善處理兩國資產互認、交接等問題, 而絕非不法分子所嚴重歪曲篡改的“民族大義、“巨額遺產”等噱頭;另一方面, 這一政策的有效期早已終止(1983年12月底), 即逾期不再適用。 然後這一提法卻一直延續至今, “解凍”已被編造發展出“梅花組織保存了17兆億美元中華資產”的天方夜譚, “炒作”品種從蔣偽鈔票、假幣“美鈔四鹿紙”等擴展到外國廢幣、巨額美元假存單、偽造的取款信物等等, 不法分子別有用心、屢試不爽, 被害群體深信不疑不惜傾家蕩產, 為害者甚眾。

根源

不法分子善於利用“高額回報的物質刺激”加上“民族大義的精神滿足”來構建整個騙局, 同時運用花樣百出、緊跟時代主題的諸多噱頭和話術誘騙被害人篤信“民族資產”傳言,

並主動幫助壯大隊伍、不斷投入資金來博取不法分子口中的“高額回報”, 可謂是貪利和自我滿足感等多重心理的共同作祟。

“民族資產解凍”案件的司法大資料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經公佈的判決情況來看, 目前全國範圍內有關“民族資產解凍”的判決情況如下:

同類案件持續存在, 近三年呈現激增態勢

近年來全國範圍內已決的“民族資產解凍”刑事案件共計87件, 但從09-13年的個位數案件到14-16年的連續三年突破20例案件的數量增長來看, 伴隨近年來人們連接與傳播方式的改變, 此類案件也出現了明顯的復蘇趨勢。

沿海等經濟較發達地區呈現案件高發態勢

從地域分佈上來看, 近年來伴隨移動智慧終端機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和廣泛應用, “民族資產解凍”案件在沿海等經濟較發達地區(廣西、浙江、北京等)呈現相對高發態勢。

以詐騙類犯罪認定仍為主流觀點

在總樣本的87例案件中, 以詐騙罪認定全案的判決占絕對多數, 共76例, 占比87%;其他關聯罪名包括合同詐騙罪5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例, 貸款詐騙罪1例, 集資詐騙罪1例, 信用卡詐騙罪1例,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1例。

“民族資產”騙局中的有罪必究

從“民族資產”的案件情況和司法資料中可以發現, 此類騙局中往往具有高額返利、冒充權威、吸收資金、搜集公民個人資訊、聚集人員迅速擴張等諸多特點, 並逐步發展成為層級分明、管理有術的龐大組織。

在現實中, 組織中往往有大總管、地區負責人, 大組長、小組長, 以及一般會員等人員組成, 除了主犯構成構成詐騙罪之外, 其他參與人也可能構成相關犯罪, 切莫因一時貪念或者缺乏常識而釀成大禍。

冒充權威行為

有不法分子為了增加“民族資產解凍”的可信性, 不惜偽造國家的紅頭文件和政府用章來為自己證明, 此舉可能觸犯刑法第280條構成“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

另有不法分子為了將騙術與歷史場景相關聯, 不惜偽造歷史某時期的銀行票證、憑據等, 此舉可能觸犯刑法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其中, 2016年發生在福建莆田的案件(案號(2016)閩03刑終711號)中, 被告人偽造了億元以上面額的銀行票證、銀行卡等用於證明其捏造的“民族資產解凍”事實, 法院判決其在構成詐騙罪之外也同時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數罪並罰。

吸收資金行為

不法分子無論如何製造噱頭,最終的目的都在於騙取被害人交付財物,因此吸收資金是所有此類案件中的必備行為。通過吸收資金進行非法牟利的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而僅是在中間環節負責負責資金的收取和周轉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2016年發生在廣東德縣的案件(案號(2016)粵1226刑初104號)中,被告人為名為“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的組織效力,收取會員會費並轉交給“上級”,最終判決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傳統的“民族資產解凍”騙局多以入會費為依託, 現在更是逐漸發展出“免費”趨勢,對於公眾的吸引力更大,潛在危害更深。未來除加大線上清查和線下打擊力度之外,更要開展政府、企業、民間組織等多方宣傳,持續加強對於群眾的法制教育和常識宣導,對於高發犯罪手法和不實內容進行及時預警闢謠,切實推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效防治。

作者:騰訊網路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騰訊安全觀

法院判決其在構成詐騙罪之外也同時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數罪並罰。

吸收資金行為

不法分子無論如何製造噱頭,最終的目的都在於騙取被害人交付財物,因此吸收資金是所有此類案件中的必備行為。通過吸收資金進行非法牟利的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而僅是在中間環節負責負責資金的收取和周轉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2016年發生在廣東德縣的案件(案號(2016)粵1226刑初104號)中,被告人為名為“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的組織效力,收取會員會費並轉交給“上級”,最終判決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傳統的“民族資產解凍”騙局多以入會費為依託, 現在更是逐漸發展出“免費”趨勢,對於公眾的吸引力更大,潛在危害更深。未來除加大線上清查和線下打擊力度之外,更要開展政府、企業、民間組織等多方宣傳,持續加強對於群眾的法制教育和常識宣導,對於高發犯罪手法和不實內容進行及時預警闢謠,切實推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效防治。

作者:騰訊網路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騰訊安全觀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