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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勞務費沒有發票,必須納稅調增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 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外聘專家並一次性支付報酬(一般都代扣代繳個稅)。 經常有人問, 我們支付個專家的勞務費是否可以清單支出, 還是需要發票入帳?現在就由我來給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 勞務費列支必須依發票入帳, 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 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 進行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由此可見, 在進行所得稅前扣除時, 需要真實合法的成本費用憑證。 所以, 企業在支付個人勞務報酬時, 如果沒有取得發票, 屬於沒有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 不得在稅前扣除。

其次, 自然人本身不能開具發票, 就需要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規定, 申請代開發票的範圍與對象: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

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 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 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 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 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

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 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臨時取得收入, 需要開具發票的,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因此, 若符合上述規定的個人, 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具體所需資料如下:

1.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 提交身份證件及影本;

2.《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最後, 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八條:個人所得稅, 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同時, 《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 企業支付勞務報酬, 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申報工作。

補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 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 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 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正在進行, 如果你們單位列支的專家費沒有發票, 請及時到稅務機關代開。

財稅專家簡介:

劉麗, 女, 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 註冊稅務師、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專案經理。 從事財稅工作十餘年, 為多家大中型企業提供匯算清繳、財稅諮詢及賬務梳理服務, 具有豐富的財務知識和稅務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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